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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 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

2015-01-17 21:31:53来源:安徽在线

  本报讯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6日表示,为贯彻执行相关文件规定,证监会将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涉及房地产业务工作机制,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据了解,《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和2013年《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存在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暂停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证监会此次机制调整具体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是加强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用地违规被查处的情况。相关房地产企业如因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规行为,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加强中介机构把关职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应当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市公司公告涉房类再融资、并购重组项目后,证监会、交易所、证监局通过媒体报道、等途径知悉房地产企业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规行为的,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自查并作出公开说明;要求中介机构再次专项核查并公告核查报告;证监局实地核查。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违规行为的认定,原则应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

  四是加大处罚力度。经上述程序认定存在隐瞒行政处罚信息和()调查信息的,视为虚假信息披露,证监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对再融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2)对相关责任人员和中介机构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监管措施,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3)涉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虚假披露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邓舸说,涉房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参照上述政策执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根据上述政策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应当随首发申请文件一并报送,并在首发招股说明书中按上述政策要求披露。首发企业预披露后,将按上述政策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中证)

责任编辑: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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