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13 15:08:50来源:福州在线
2014年12月22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再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二审稿规定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先制定地方规章,两年后需继续实施的,要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草案还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不能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规范。此外,二审稿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北京尾号限行查询
□亮点一
规章不得随意设定减增公民权义规范
【立法讨论】
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只需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地方有充分的立法自主权,但是地方规章必须依据上位法,不得在上位法之外增加规定。
审议时有意见称,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事项,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制定了地方规章,建议进一步明确地方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划分。
政法大学教授朱维究称,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的,必须由人大立法;限制权力的,可以制定规章。
【草案确定】
对此,草案二审稿对地方规章还作出限制性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依据,地方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二审稿同时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市现状
尾号限行已存在6年
在现实生活中,本市居民对“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体会颇深。
2014年3月中旬,北京市召开常务会议,研究继续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等事项。决定从4月11日至2015年4月10日,北京继续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措施,即在工作日早上7时到晚上8时期间,五环路以内道路机动车按车牌尾号限行。
尾号限行措施从2008年10月11日开始,北京开始实施工作日五日制尾号限行措施。此后该措施被屡次延长。
该决定以《通告》的形式对市民公布,通告中表示,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做出。
市交通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按目前交通需求,在没有更有效的治堵措施出台之前,继续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措施非常必要。
■专家说法
限行或将上升为法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立法法二审稿增加的上述内容,实际是承认了地方管理的需要给予其一定的治理空间,但同时,如果关系到公民合法权利和义务的情况,要于法有据,因此做出上述规定,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或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二审稿实际上在这两者之间做了权衡。”
王锡锌表示,谈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在实践中,除了地方规章以外,一些法律效力尚不及规章,而且不经人大备案审查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也更应该得到规范。按照立法法二审稿的上述精神,这类规范性文件也应该纳入到更加严格的程序当中。其中,与市民体会最深的当属“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
王锡锌表示,以北京市实施的机动车尾号限行的行政措施为例,该行政措施实际是一种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法来制定的一种临时性的地方交通管理措施。但因为实际需要,由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变成常态化的举措。
王锡锌也提出,如果立法法规定的该条文得以通过,那么按照这一规定,一些实施已经超过两年的规章继续实施要上升到地方性法规。按照这一思路,那么已经实施超过两年仍在继续实施并已经变成常态性的尾号限行举措,是否也有可能提请北京市人大或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而成为需要北京市行驶的机动车遵守的一条法规?